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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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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0日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苏州 张家港市 杨舍镇 城北村 张家港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F座505室
  • 姓名: 曹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生活配送
  • 发布日期:2019-05-26
  • 阅读量:226
  • 价格:10.00 元/套 起
  • 产品规格:
  • 产品数量:2000.00 套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村  
  • 关键词: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张家港法律顾问,张家港公司顾问

    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 张家港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详细内容

    较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素养为委托人创造价值!
    张家港良好顾问曹辉律师团队),您的专属企业法律顾问,让法律更懂商业!高屋建瓴为企业构建法律风险的防护网.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抢险救灾",而且**企业"风险防范".同时曹辉团队专注擅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事合同债务纠纷/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婚姻纠纷/经济房产纠纷等。
     
    曹辉、***,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从事公安人民*工作十余年,先后在*、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等部门工作,办理过包括命案、重大经济案件等八百余起各类行政、刑事案件,主持调解过几千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多次荣立三等功嘉奖!熟谙各类行政、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
    
    
    良好顾问曹辉律师团队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开阔的视野、严谨精干的作风,成功为当事人承办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等案件,同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始终是曹辉专注研究的课题。曹辉团队足迹遍及江苏、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广西、河南、陕西、贵州、辽宁等地域,熟悉各地的办案环境。积累了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
    他的服务得到企业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客户对曹辉团队的评价是“严谨又不失温度,**又处事灵活,不仅能灵活应用法律知识,更难的是能跳出法律维度,从商业角度为客户提供较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不愧为‘较懂商业的法律顾问’。”
    
    
    
    
    法条链接: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二百一十二条确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基本案情:
    
     
    
    某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总吨位为2030吨。2014年6月5日,该货轮自秦皇岛开往天津港装货途中,在河北省昌黎县、乐亭县海域驶入养殖区域,造成了相关7位养殖户的养殖损失。
    
     
    
    某某有限公司向天津**提出申请称,其所属的某货轮收到养殖损害索赔请求。对于该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某某有限公司作为该轮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为42万2510元特别提款权及该款项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7位养殖户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某某公司应当分别设立限制基金,而不能就整个航次设立一个限制基金。
    
     
    
     
    
    *审理查明:
    
     
    
     
    
      涉事船舶在本案损害事故发生时使用英版1249号海图,该海图已标明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海域设置了养殖区,并划定了养殖区范围。涉案船舶为执行涉案航次所预先设定的航线穿越该养殖区。
    
     
    
      再查明,郭某某与刘某某的养殖区相距约500米左右,涉案船舶航行时间约2分钟;刘某某与李某某等人的养殖区相距约9000米左右,涉案船舶航行时间约30分钟。
    
     
    
    一审裁判结果:
    
     
    
      天津**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津海法限字*1号民事裁定:一、准许某某公司提出的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二、*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42万2510元特别提款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某某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认可的担保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的人民币数额按本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郭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津高民四终字*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齐某某、李某某、齐某某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三审裁判结果:
    
     
    
    较高人民*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民申字*8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民提字*151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2015)津高民四终字*10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天津**(2014)津海法限字*1号民事裁定。
    
     
    
    三、驳回某某公司提出的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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