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导致公司解散的4大常见原因 张家港公**律顾问曹辉团队:在我国经济发展大潮中,公司的解散与公司的建立都成了一种常见现象,对于公司解散,除了经营不善外,还有什么样的原因会导致公司解散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张家港公**律顾问曹辉团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既未规定公司的较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张家港公**律顾问曹辉团队: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地区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张家港公**律顾问曹辉团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张家港知识产权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